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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老金过渡期是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,为了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衔接而设定的一个特殊时期。根据有关规定,对在改革前参加工作,改革后退休的人员,采取“特殊”的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办法,以确保他们的待遇不因制度改革而降低。
其目的,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,减少对“中人”的利益冲突。平衡新老制度下养老金待遇的差异,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。
从养老金过渡期的具体政策来看,总的原则是新老办法对比,保低限高。
具体来说,就是如果新办法计发待遇(含职业年金待遇)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,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发。
如果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中博证券,超出部分逐年按比例发放。
比如,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,发放超出部分的10%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,发放超出部分的20%。以此类推,到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,发放超出部分的100%。

养老金过渡期内新、老办法的对比,总的来说,从制度设计上来看,仅注意了过渡期“中人”的切实利益,而对“中人”也并不是合情合理的制度设计,至于“老人”却成了被完全忽视的群体。这是造成“老人”和早退“中人”与晚退“中人”养老待遇巨额差距的根本原因。这里想专门谈谈体制内养老金过渡期新老办法对比存在的问题缺失。
为什么只讲体制内,是因为体制内不同于企业职工,体制内不论是老办法退休的“老人”,还是新办法退休的“新人”,抑或是新老办法对比的过渡期“中人”,虽然,养老金制度发生了改变,实行的同企业职工一样的缴费制度,但体制内职工都是属于财政供养人员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,退休后由财政负担退休人员的退休金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,由财政负担在职职工的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缴费。而且,大幅度提高了基本工资水平。所以说,体制内人员,不论是退休“老人”、过渡期内的退休“中人”,还是以后的退休“新人”,他们都是为国家出力,套用现在的说法,叫给国家“打工”。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“老人”或过渡期内的“初期中人”不能单纯的以“多缴多得、长缴多得”作为衡量他们退休养老待遇的唯一标准。正因为如此,所以才做出了新、老办法对比的相关规定。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养老待遇的平稳过渡。
但是中博证券,从这个新老办法对比的政策来看,是明显存在对老办法退休的“老人”不公正对待的问题。
首先,从新老办法对比的总原则“保低限高”来看,这里的“保低限高”是以“老办法”作为参照的。用大白话来说,就是说过渡期“中人”参照“老办法”,即哪种办法计算的养老待遇高就按哪种办法发放过渡期“中人”的退休待遇,就是说新办法低于老办法就按老办法的标准执行退休待遇,新办法高于老办法,就按新办法进行发放养老待遇。这就是所谓的“保低”。所谓“限高”,就是新办法高于老办法就按照新老办法对比,高出部分按退休时间逐年增加10%的比例计发养老金的方法。

首先,从这个“限高”政策来看,并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“限高”。比如说对“初期中人”,本来新老办法对比高出部分并不多,反而所占比例却小,而“后期中人”,新老办法对比高出了几千,反而高出部分所占比例更大,十年过渡期结束时反而为100%。比如说,2015年退休,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只高出400元,按10%就只能发放40元,而2024年退休,新老办法对比高出了4000元,却按高出部分的100%计发,发放4000元,这就出现了明显的反差,这让我们怎么理解这个“限高”的意义。
本来,在设计这个养老金过渡期政策时,就应该,也是必须要考虑到的,就是在职职工工资肯定是会逐年上升的,在职职工工资提高,养老保险缴费也自然同步提高,在计算养老金时,计发基数也同样是提高了的,后退休人员在新老办法对比时的增长比例反而按10%逐年提高,这样做又怎么能起到“限高”的作用呢?
所以,不如就叫“保低”更准确。同时,退一步说,如果没有这个“限高”政策,“中人”之间还不会有这么大差距。所以说,这个“保低限高”的实际操作就是一种错误。这样的“保低限高”做法完全违背了“保低限高”的本意。这是其一。
第二,这种过渡期政策的设计就是对老办法退休“老人”的一种政策歧视。养老制度的改革宗旨就是要保证养老制度的平稳推进。所谓“平稳”,就是不要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,使新老办法在相对平稳的前提下过渡。如果造成了养老待遇前后相差悬殊的情况,就不能说是平稳过渡了。从养老金十年过渡期的执行情况来看,新老办法前后相差悬殊,这种情况是让人难以理解的。从中国现在这样的收入水平来看,同为体制内人员,前后相差二至五千,甚至更高,这种设计的落差可以说肯定是很不科学的,更是不公平合理的。因为,他们同样是为国家打工,同样是60岁退休,而且,同样是生活在同样的物价水平时期,“老人”每月只能拿5000,而晚退的“中人”就可以拿一万,甚至更高,这样的政策应该向社会作何解释?
第三,根据,养老金并轨改革的制度设计,要实现“平稳推进”,那么,为什么十年过渡期就只有对过渡期“中人”采取新老办法的对比,怎么就没有用新老办法的对比的方法回头衡量一下“老人”的养老待遇呢?过渡期内的“中人”不能低于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,那么,老办法退休的“老人”就只能是处于养老待遇的最低水平?这样恐怕也说不过去吧。
老办法退休的“老人”只能成为在“中人”养老金的最低参照。就是说“中人”绝对不会低于老办法退休的“老人”,而且这个差距还远不是一个小数目,“老人”与“中人”养老待遇相差二、三千,甚至是成倍的差距,这样悬殊的差距,不有悖于“平稳推进”的基本原则了吗?
可以说,这样的养老金制度在设计一开始就存在一种失误,完全忽视了老办法退休的“老人”和新办法退休的“中人”养老待遇的合理衔接,这不能不说是在政策制定上存在一种对“老人”的歧视。也不能不说,这种养老金过渡政策是引发“老人”强烈不满的根本原因所在。这个制度设计不纠正就根本无法做到养老金制度的平稳推进,不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,反而只会是激发社会矛盾,因此,必须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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